因飞机租赁纠纷,东方轮船有限公司将金鹿航空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东方轮船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月,公司与金鹿航空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飞机租赁协议》。双方约定,东方轮船有限公司自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承租金鹿航空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架飞机,每月租金为21万美元,金鹿航空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将上述飞机交付东方轮船有限公司。双方还约定,租赁期限外,东方轮船有限公司享有续约权,在行使续约权的前提下,东方轮船有限公司有权以与金鹿航空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购入飞机的同等价格购买该飞机。2008年2月1日双方交接时,金鹿航空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东方轮船有限公司支付第一个租赁月度租金及第一个租赁季度的检修费用,且拒绝东方轮船有限公司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飞机进行检查,亦不允许查看飞行记录,导致飞机未能成功交接。
东方轮船有限公司认为,金鹿航空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缺乏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的诚意,导致双方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飞机租赁协议》。另,东方轮船有限公司主张案件涉及的经济损失正在核算当中,损失数额一经确定即请求赔偿。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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